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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正隆与唐国满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唐正隆,男,现年33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石梯乡,农民工。被告唐国满,男,现年34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关庙镇,私营企业业主。原告唐正隆诉被告唐国满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合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正隆负担。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徐 琼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