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