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玉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86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水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来,男,汉族,1967年9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