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甄凤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平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凤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平沙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3号原告甄凤莲,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8。委托代理人黄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25。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平沙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李志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凤莲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平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凤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为198元,由原告甄凤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