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孙思义与杨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义,杨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240-1号申请执行人孙思义,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祥,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思义与被执行人杨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思义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国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21520.61元、支付案件诉讼费用376元、公告费650元的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杨国祥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孙思义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国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思义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思义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