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巧针与张安宁、韩凯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于巧针。被告张安宁。被告韩凯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三路81号。负责人:卞相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巧针与被告张安宁、韩凯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巧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巧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