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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诚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49号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镐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孙晓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宾,陕西陈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诚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99号浦东假日酒店711室。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退还原告西安丝绸之路(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