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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倪光付与被告任学桂、周如敏、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光付,任学桂,周如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倪光付,男,1965年2月15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冰洁,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学桂,男,1975年1月3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周如敏,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系被告任学桂之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永忠,安徽省霍邱县驻宜兴市劳务输出工作站站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人民北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84281460-9。法定代表人:黄建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哲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光付与被告任学桂、周如敏、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倪光付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廷鹏、韩冰洁,被告任学桂的委托代理人储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如敏、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的起诉,经合议庭准许,被告周如敏、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光付诉称:2011年6月25日14时,被告任学桂驾驶苏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范桥乡范桥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头时与原告倪光付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任学桂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经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任学桂于2011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学桂除已赔付原告的损失费用,下欠原告赔偿款166000元,在2012年1月11日前付清。此后,被告任学桂经原告弟弟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尚欠原告赔偿款146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任学桂履行该协议赔付下欠的1460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暂住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工作情况。2、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划分。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被告任学桂承担原告住院医药费、误工、护理、伤残、精神等费用226000元,在2012年1月11日之前付清。4、欠条,证明目的同证据3。5、任学桂、周如敏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情况。6、保单2份,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7、病历资料、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所受损伤、治疗情况及花费的医药费。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伤致8级伤残及所需后续医疗费用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9、摩托车行驶证,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的摩托车。被告任学桂对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调解协议没有异议,但辩称:应对该协议的各项损失数额进行明确,明确计算后下欠146000元的来历,同时原、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已签订一个协议,要求原告在组织调解时将合法有效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任学桂。被告任学桂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12月8日其与原告订立的调解书,证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有效,否则承担不良后果。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被告任学桂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对方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合议庭对原、被告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6月25日14时,被告任学桂驾驶苏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范桥乡范桥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街道南头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倪光付驾驶的皖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倪光付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任学桂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0月8日由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倪光付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倪光付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干上端,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符合“道标”8级伤残,预计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需费用20000元左右,休息30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2011年12月8日,原告倪光付与被告任学桂达成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07974.27元由被告任学桂承担并已支付,被告任学桂一次性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摩托车修理费)、交通费合计226000元,双方签字生效,签字后倪光付放弃对任学桂的任何赔偿权利,同时,互不干涉。2011年12月11日,经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任学桂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任学桂承担倪光付住院期间医药费107974.27元;2、倪光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30800元,任学桂承担以上费用的229000元;3、任学桂的苏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修车费用自理;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纠缠;当场付款60000元整,下欠166000元整在2012年1月11日之前付清(签订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在229000元的基础上又扣除3000元,实际协议总额为226000元)。逾期,2012年1月17日被告任学桂付原告倪光付20000元,下欠146000元,原告倪光付向被告任学桂多次催要未果,致成本讼。本院认为:原告倪光付与被告任学桂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在县交警大队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确认由被告任学桂给付原告倪光付赔偿款226000元,因双方当事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被告仅按该协议部分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支付80000元),原告倪光付要求被告按调解协议给付下欠的赔偿款146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如敏、人保财险宜兴支公司的起诉,该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学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光付赔偿款146000元;二、驳回原告倪光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任学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