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步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71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步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法定代表人邹步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步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充分协商,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60000元,酌情清偿利息15000元,申请人承担了诉讼费用3148元,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847元。本案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