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与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玲,庞保龙,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玲。被执行人庞保龙。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与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淑玲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偿还赔偿款62350.62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