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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与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玲,庞保龙,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玲。被执行人庞保龙。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与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淑玲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庞保龙、王凯偿还赔偿款62350.62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淑玲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