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叶某。被告余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余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余某丙。婚后因其经常在外打工,与被告交流甚少,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其不尊重,且经常对其怀疑、殴打,无法与被告沟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故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一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说与实际不符。且其与原告的感情没有发展到离婚的地步,夫妻间的争吵是正常现象,其与原告感情尚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阴历7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余某乙,现系西安市灞桥区新筑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丙,现系灞桥区阳光幼儿园中班学生。婚前双方比较了解,婚后感情尚可,经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原因争吵。近期于2012年5月26日,因被告的工作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以至争吵打架,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来,虽为生活琐事和经济原因吵吵闹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的主要存在问题在于被告一方,但原告在对待被告的工作问题上不易操之过急;被告亦应体谅原告的心情,改变目前在家待业的状况,坚持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以抚养子女,而不应游手好闲造成家庭经济危机以至于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更不应该通过打架来解决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和理解。加之儿、女目前尚小,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抚养、爱护和关心,原告也应给被告改变的机会,而不应坚持以离婚的方式解决矛盾。被告如能改变目前的状况,夫妻关系的改善尚有极大的空间,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叶某要求与余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