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1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