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吴根云、姜彩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吴根云,姜彩莲,胡瑞斌,詹静,李正祥,陈美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诉讼代表人邱建荣。委托代理人袁晓晖。被告吴根云,被告姜彩莲,被告胡瑞斌,被告詹静,被告李正祥,被告陈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吴根云、姜彩莲、胡瑞斌、詹静、李正祥、陈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稼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