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吉中非诉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吉中非诉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09)吉长信维证字第13639号公证书已生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构筑物。经评估于2011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吉林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其中动产经二拍、不动产经三拍后流拍,流拍价为64,385,911.00元,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对流拍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变卖,变卖过程中,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购买其中4000万元的动产和不动产(详情见附表)并已交付了全部价款。余24,385.911.00元资产由申请执行人接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本息合计49,515,305.22元,评估拍卖费198,387.47元,执行费78,388.54元,合计49,792,081.2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09)吉长信维证字第1363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锌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