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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高杰、李国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杰,李国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5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高杰,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兰考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国立,男,汉族,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淮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8日、1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高杰在本区大碶街道新概念网吧三楼,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杨高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胁迫被害人王某交出身份证、手机,并叫来被告人李国立和杨润、姜小维(均另案处理)殴打被害人王某并索要钱财。后将王某推进网吧内的女厕所,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伙同杨润、姜小维以拳打脚踢、钢管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期间将之前抢得的手机交给被害人让其给家里打电话汇款,因被害人不肯打电话又将被害人手机抢走。终因王某身上没钱而离开,并将抢得的手机给姜小维使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国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高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高杰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开始的时候是拿了被害人的手机,但是后来主动还给被害人了。李国立等人在厕所里又抢了被害人的手机其是不知情的。被告人李国立在庭审中辩解称,杨高杰持刀抢劫被害人的时候其不在场。杨高杰是自己抢好了之后才叫其过去教训一下被害人的。其和杨润、姜小维把被害人打了之后,是杨高杰又提出来向被害人要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高杰在本区大碶街道新概念网吧三楼,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胁迫被害人王某交出身份证、手机,然后叫来被告人李国立和杨润、姜小维(均另案处理),将王某推进网吧内的女厕所。四人在厕所内对被害人王某拳打脚踢并用钢管殴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期间将之前抢得的手机交给被害人,让其打电话向家里要钱,被害人拒绝。最后因被害人确实没有钱,又将其手机夺下后将其放走。该手机交给姜小维使用,案发后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姜小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与李国立、杨润在新概念网吧三楼睡觉,“阿杰”(即被告人杨高杰)过来叫他们到厕所那里去教训一个人,并向对方要钱。阿杰和李国立随后将一个男子带进了厕所,他们对那人拳打脚踢,杨润还用钢管打了那人的腿,让对方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那男子掏出来一个钱包,里面有很多银行卡,他说银行卡里都没有钱,李国立就把银行卡从窗户扔出去了。在厕所里面杨高杰把被害人的手机交给其放着,后来李国立把手机给被害人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要500元钱,被害人说家里也没有钱,李国立就把手机又抢过来。因为被害人的确没有钱,便放他走了。2)同案犯杨润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其与李国立、姜小维一起在新概念网吧三楼睡觉,杨高杰(即其所称“阿杰”)过来叫他们到厕所那边去教训一个人并要点钱。在厕所里面,杨高杰先打了被害人两拳,接着他们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其还用钢管打了两下。打好之后杨高杰把之前抢来的被害人的手机还给他,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要钱,被害人不肯。杨高杰拿出一把匕首吓唬他,那人还是不肯打。杨高杰和李国立又问那人身上的银行卡里有没有钱,那人也说没有,于是李国立将银行卡都扔到外面去了。杨高杰先离开了厕所,在离开前将被害人手机又抢过来给了姜小维。其与李国立、姜小维继续向那人要钱,那人真的没有钱,就放他走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男子甲(经其辨认为被告人杨高杰)持刀对其威胁,让其交出了钱包和手机。然后又叫来了男子丙(经其辨认为被告人李国立),二人将其拖到三楼的厕所,厕所里面还有一个男子乙(经其辨认为杨润)拿着钢管,另外一个男子丁(经其辨认为姜小维)。乙、丙、丁对其进行了殴打。打了一会,甲把其钱包和手机都交给其他人,说自己出去透透气,事情就交给他们了。然后丙就让其把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拿出来,还从其身上搜走了约60元的现金。然后叫其给家里人打电话汇款过来其不肯,又遭到了殴打。丙听其说钱包里的银行卡都没有钱,就全部扔了出去。后来其与那些人一起从厕所里面出来,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走了。4)证人牛某、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二证人被“胖子”(即李国立)和他的两个朋友叫到网吧的厕所里面要钱,这时一个黑衣男子过来让李国立他们教训一个人,并把那人也带到了厕所里,二证人看到黑衣男子、李国立及李国立的两个朋友殴打了被害人并向对方要钱,被害人把身上的钱包和手机都交了出来。当时钱包里只有银行卡,被害人说卡里没钱,李国立就把卡都扔了,让被害人给家里打电话汇钱,被害人不肯,李国立等人又殴打了被害人。因为厕所里面空间小,后来李国立就让二证人出来了。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杨高杰持有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已被扣押。从同案犯姜小维处扣押的手机一部已经发还被害人。6)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国立、杨润、姜小维在当日即在网吧内被抓获。后李国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杨高杰。7)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杨高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当天在网吧里面看被害人不顺眼,就拿弹簧刀威胁被害人,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和手机交给自己。然后其找到李国立,将手机和身份证交给李国立,让李国立和他的小弟教训一下被害人。李国立和他的小弟将被害人带到厕所殴打了被害人,还让被害人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具体拿出了什么东西其没有注意看。其出去之前告诉李国立让被害人买某包好烟赔个礼算了。9)被告人李国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当天其在网吧里面睡觉,杨高杰说有一个男子看起来挺有钱,叫他们去打一顿弄点钱。其就和杨高杰、杨润、姜小维在网吧厕所里殴打了被害人,让他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了。在这之前,杨高杰手里已经拿着被害人的手机和身份证了。被害人拿不出其他的值钱东西,银行卡里又没有钱,其就将那些银行卡都扔掉了。杨高杰还让其叫被害人打电话向家里要钱,但被害人不打,后来他们又把被害人打了一顿,将钱包和身份证还给他,让被害人走掉了。在走到二楼门口时,姜小维说没有手机用,其就和杨高杰、姜小维又把手机抢过来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立有立功情节,且到案后能够坦白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物被追回,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高杰关于其将抢得的手机已经归还给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国立明知杨高杰已经从被害人处抢得财物,还参与继续对被害人殴打和索要财物,属承继的共同犯罪,应与杨高杰负同等的刑事责任。据此,对被告人杨高杰、李国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同时对被告人李国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国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三、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汪胜荣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