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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劳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成,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44号原告唐义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亚锋,男,西安恒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梅,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成与被告王冬梅劳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义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20元,退还原告420元。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