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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孝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永高与冯守斌、晏安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高,冯守斌,晏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高。被执行人:冯守斌,男,1958年7月生,汉族,住孝义市三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晏安英,女,1956年12月生,汉族,住孝义市三运公司宿舍。上列当事人因王永高诉冯守斌、晏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冯守斌、晏安英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位于金鼎名都南座6单元8层6号住房一套,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冯守斌、晏安英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8900元,由被执行人冯守斌、晏安英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尔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