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3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郑州天立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天立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310号申请人:郑州天立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州天立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州天立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