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行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29号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双叶路6号。被告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素俊,该局局长。地址: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北路。第三人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红,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阜宁县通榆北路96号。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主要事实与理由变更,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