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世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民,李栓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魏世民。被执行人李栓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灞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栓心向申请执行人魏世民偿还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栓心身患严重心脏病,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世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魏世民有债权25275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01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