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赵某某,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户某某,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