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荣明义与即墨市刘家庄镇成人文化技术中心学校、方明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明义,即墨市刘家庄镇成人文化技术中心学校,方明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89号原告荣明义。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成人文化技术中心学校,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涛,校长。被告方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明义与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成人文化技术中心学校、方明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明义于2012年11月1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荣明义负担。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俊霞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