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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邵某,女,该院干事。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