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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刘某某、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王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9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张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初字第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杨某、刘某现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而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现生活困难,无偿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长执字第00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