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建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建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64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建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蓬溪民初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叁拾陆万柒仟肆佰陆拾伍元陆角伍分(367465.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