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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河县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鑫隆建安器材有限公司,刘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执字第345号申请人: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房士荣,理事长被执行人:齐河县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栋,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鑫隆建安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德金,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栋,男,青州人。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2009)齐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各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土地、厂房及车间。查封期间不得在以上查封物上设定抵押、担保、租赁等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