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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革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革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设经理被告麻革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麻革伟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洛阳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