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世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高,陈月珠,安徽久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孙世高,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月珠,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安徽久盛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久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00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公告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久盛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久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武审判员 徐磊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