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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廿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四良与吾志刚、孙艳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良,吾志刚,孙艳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商初字第212号原告:陈四良,农民。被告:吾志刚,农民。被告:孙艳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良诉被告吾志刚、孙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四良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