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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泉与华悦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华悦假日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张泉,男。委托代理人金兰英,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悦假日酒店,地址洛南县城关镇刘涧社区。代表人姚军卫,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泉诉被告华悦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泉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张泉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聂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