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媛青诉被告西安嘉贝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媛青,西安嘉贝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朱媛青,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嘉贝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媛青诉被告西安嘉贝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媛青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媛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