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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9号原告杨某甲,女,200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车刘村小区*单元*号楼*单元,公民身份号码6101042005********。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之父),男。被告乔某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