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紫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覃某某,女,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匡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匡某甲,男,1966年4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覃某某自愿承担。审判长 汪 焱审判员 金相国人员陪审员吴秀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