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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春花与翟师委,田建狗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花,翟师委,田建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35号原告程春花。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被告翟师委。被告田建狗。原告程春花与被告翟师委、田建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乃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