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春花与翟师委,田建狗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花,翟师委,田建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35号原告程春花。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被告翟师委。被告田建狗。原告程春花与被告翟师委、田建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乃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