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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与章火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章火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忠道。被告:章火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火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成盛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