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行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雍革英与阜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革英,阜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38号原告雍革英,个体户。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恩山,局长。原告雍革英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雍革英负担。审判长 阎萍审判员 周衡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