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289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凌忠河与林昌忠、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忠河,林昌忠,沈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899-2号原告凌忠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汝逢、潘小飞。被告林昌忠。被告沈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忠河与被告林昌忠、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忠河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忠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3元,减半收取55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61元,由原告凌忠河负担。审 判 长 戴亦蕾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员戈金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