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夏金凤、毛立达等与郑美英、毛巧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凤,毛立达,夏晓莲,郑美英,毛巧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夏金凤。原告:毛立达。法定代理人:夏金凤,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村15幢1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7111235660,系毛立达之母。原告:夏晓莲。被告:郑美英。被告:毛巧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黄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凤、毛立达、夏晓莲与被告郑美英、毛巧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凤、毛立达、夏晓莲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凤、毛立达、夏晓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