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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黄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章明昌与夏彩军、魏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昌,夏彩军,魏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章明昌。委托代理人:梁平。委托代理人:徐明聪。被告:夏彩军。被告:魏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责人:管廷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明昌与被告夏彩军、魏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明昌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明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彩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明昌撤回对被告夏彩军的起诉。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