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彭云鹏与熊守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鹏,熊守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彭云鹏。委托代理人剧晓栋,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守国。委托代理人XX锴,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鹏与被告熊守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鹏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彭云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喜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