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与曹县凌瑞(陆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曹县凌瑞(陆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县凌瑞(陆海)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县凌瑞(陆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县凌瑞(陆海)纺织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2)定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衍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