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珊珊与王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珊珊,王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胡珊珊。被执行人:王志东。申请执行人胡珊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元月4日作出(2007)寿民一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珊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寿民一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胡沂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