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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王佳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王佳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71号原告陈文英,女,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伟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宝,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英与被告王佳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87元,剩余7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