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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璐斌与吴利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璐斌,吴利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翁璐斌,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韩丽君,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曹明祥,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芬,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璐斌诉被告吴利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璐斌撤诉。本案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翁璐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