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郦六保、吴海仙等与张福群、南京海征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张福群,南京海征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丹阳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六保,男,1944年8月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仙,女,1945年10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须风,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郦某。法定代理人赵须风(郦某之母),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斐,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群,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31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栋25楼。负责人史志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玉山,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云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邬雨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富,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3元,由上诉人郦六保、吴海仙、赵须风、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