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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丽平与秦永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秦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平。被执行人秦永禄。陈丽平与秦永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永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永禄支2936元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丽平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