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杜先新与温州市雷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先新,温州市雷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杜先新。委托代理人:黄群胜。委托代理人:柯亨荐。被告:温州市雷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本院审理的原告杜先新与被告温州市雷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杜先新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先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