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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霞浦县目海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霞浦县目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13号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6448-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丁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霞浦县目海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50921100016588),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古岭下村金沙街。法定代表人:蔡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目海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霞浦县目海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