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建强与谢清平、詹松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强,谢清平,詹松镇,詹炳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郑建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谢清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詹松镇,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詹炳荣,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强诉被告谢清平、詹松镇、詹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清平、詹松镇、詹炳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强撤回对被告谢清平、詹松镇、詹炳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郑建强撤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晓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