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严林火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火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林火,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鄱阳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林火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林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下午,严合阳(已判刑)、王丽军(另案处理)得知刘安生(已判刑)当晚要与其他老乡一起在北仑区新碶街道沿海村“打金花”(一种赌博形式)后,即提出冒充警察去抓赌,刘安生表示同意,随后严合阳、王丽军又纠集被告人严林火与严云新(已判刑)参与此事。当晚7时许,刘安生带领王丽军指认了其平时参与赌博的具体地点。10时许,刘安生应邀前往其老乡处赌博,并将此信息打电话告诉了严合阳。严合阳与被告人严林火等人商量后,于当晚11时许携带橡皮棍进入刘安生等人赌博的房间,声称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前来抓赌,并采用搜身等手段从陈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处取走现金1000余元及“康佳”、“天时达”、“迪比特”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4047元)。2011年8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严林火到新碶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林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陈述笔录,(2005)甬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2006)甬仑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严合阳、严云新、刘安生、程龙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程某的陈述,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林火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人员招摇撞骗,并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林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林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到2013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